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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4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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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對於女 子以強暴而為猥褻之行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尚 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白,且原判決證據之取捨亦難令其信服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 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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