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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偽證

最高法院 90年度台抗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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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其上訴 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偽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後,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此 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送 達裁定之翌日起算,其期間之末日適為休息日,計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其抗告期間即 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郵寄抗告書狀,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業已 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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