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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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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徐薇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麗蘭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 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2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參與判決之法官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 辯論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1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件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為言詞 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為審判長法官鍾素鳳及法官郭俊德 、陳心婷,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21頁), 惟參與判決之法官則為鍾素鳳、楊雅清及陳心婷,有該判決可按 ,原審以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楊雅清參與判決,其法院之組織 即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惠 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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