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一、台 陳一中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一中 王台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參 加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瑪莉為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變更為施瑪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施瑪 莉為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