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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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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630號 抗 告 人 吳孟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退 還第二審裁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 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二 千九百元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准抗告人在原法院之聲請。 其他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以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之記者蔡晉 宇(與聯合報合稱聯合報2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自由時報)之記者謝君臨(與自由時報合稱自由時報2 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之記 者趙婉淳(與中國時報合稱中國時報2人),未盡合理查證義 務,即在其各自報社之新聞網網站,撰寫對抗告人不利之報導 ,已嚴重損害抗告人名譽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聯合報2人、自由時報2人、中國時報2人,應分別連帶給付 抗告人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將該報導下架、將本判決 全文刊登於該網站之判決。第一審法院為抗告人全部敗訴之判 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抗告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原法 院審理期間撤回對聯合報2人之起訴,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撤回部分所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9850元 之2/3。原法院以:抗告人於第一審提起本件訴訟,分別請求 聯合報2人、自由時報2人及中國時報2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核屬普通共同訴訟。惟抗告人經第一審判決駁回 其訴而全部提起上訴後,僅就聯合報2人部分撤回起訴,並未 將全部訴訟撤回,法院對其餘被上訴人之勞費負擔仍然存在, 並已於112年3月15日宣判,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 服,提起抗告。 按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  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 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 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 ,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本院民事大法庭已以 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普 通共同訴訟本於因獨立性原則,於上訴審撤回起訴者,應准退 還上訴審裁判費之法律原則之見解。本件抗告人雖係於該條文 施行前撤回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除本施行法別 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 規定,仍應適用新法。依上說明,抗告人聲請退還其對聯合報 2人上訴第二審所繳交之裁判費2/3,應予准許,並按該大法庭 裁定理由㈣計算其聲請退還撤回部分之該審級裁判費為1萬2900 元(即原繳納裁判費總額5萬9550元-仍繫屬部分應徵裁判費4 萬200元=1萬9350元之2/3比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 分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准予 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至抗告人逾此範圍所為之聲請,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非有理由。末查,審酌本件為無相對人之聲請退費事件,及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9條立法意旨,命由抗告人負擔全部抗告訴 訟費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92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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