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9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67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2 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2年度民救上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 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 年10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 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 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