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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提存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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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林德陽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 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命補正,逕認其聲請 再審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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