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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一、台 姜榮昇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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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59至1264號                  第1332至1333號 第1392至1395號 第1404至1406號 第147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與附表所示之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 再審、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因聲請人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 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 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甚明。附表所示裁定, 經送達至聲請人陳報地址,寄存送達後無人領取,另案送達因遷 移不明遭退回,可認聲請人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未向本院陳明 ,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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