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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一、台 姜榮昇因與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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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90、1391號 第1409至1412號 第1423、146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關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 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 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陳報 之地址,另案送達因遷移不明遭退回,可認聲請人已變更其送達 之處所,未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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