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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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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陳姵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得科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9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 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 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 勞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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