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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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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對於本 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預 納裁判費;其中編號1、5(110年度台聲字第2762號)部分 ,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命補正,逕 認其聲請再審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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