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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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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賴旭星 王祈麟 黃澤珈 林漢泉 柯智元 被 上訴 人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 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經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 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286號裁定駁回, 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該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 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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