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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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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訴 人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22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 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 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1 2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7日送達,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台聲字第2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於113年1月24日送達,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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