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及追加之訴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謝隆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媄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及追 加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 2年度家再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 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 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逕以裁定駁回之。又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 開,自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追加。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12年度 家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3、7、8、11、13款規定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 之訴,並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萬元。原法院以 :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狀」僅泛稱相對人雖已澄清伊沒有性侵 、不當管教及裸露下體侮辱家庭成員等情事,但仍未澄清伊亦無 「家暴、不當管控」之事實,伊發簡訊要求常不返家之相對人回 家睡覺非屬不當管控妻子的劣行,而係保護妻子安全、愛的表現 ,伊是好父親、好丈夫,竟被判決離婚,事實審法官未調查真相 ,所認定之事實與真相、證據不符,判決結果違背法律;原確定 判決合議庭法官價值觀異於常人,沒有資格執行法官職務;原確 定判決未揭露再審被告戶籍地址,明顯瀆職;伊本件所為請求非 屬重覆云云,均係說明對於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至該確定判 決有何民事訴訟法上開各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 據敘明,其再審之訴難謂合法,其另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27萬元 ,亦不合法,因而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及追加之訴,經核於法 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