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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拆除地上物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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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何堅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星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再審 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有再審之訴,法院認有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債務人所提再 審之訴如已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 要。本件抗告人以其已對原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3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 請准予供擔保而於該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 程序。惟查抗告人逾期提起上開再審之訴,已經原法院認其 不合法,以112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抗告 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本院復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以112 年度台抗字第106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自無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原法院 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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