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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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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2 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聲請 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 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74號裁定駁回,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 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 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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