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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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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 家聲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 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且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非 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 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本件抗告人於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之上訴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 下稱系爭事件)中,以:受命法官毛彥程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家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伊保全證據之聲請,而未依法調查證 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 以:毛彥程法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因法院職務調動,系爭事件 已非由其審理,抗告人聲請其迴避,不應准許,因而以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至高金枝院長、楊絮雲庭長 是否有迴避事由,尚與毛彥程法官無涉。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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