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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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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蘇榮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程義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2年 度再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 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法院90年度上字 第223號判決訟爭土地早經分割,不得再為分割等情,並未 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 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自非合法,因以裁定駁回抗 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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