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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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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劉永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敏榮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 度上更一字第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以:伊對相對人李世光之被繼承人李春雄(於民國00 0年0月00日死亡)有新臺幣400萬元本息、違約金之普通債權, 對李春雄所遺、由李世光繼承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 示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然因土地上設定如該附表編號1、2、3、4 、5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序稱甲、乙、丙、丁、戊抵押權), 執行法院認無拍賣實益為由,提起訴訟,列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下稱蘆竹農會)、郭春銀及相對人林敏榮、林茂楠、賴美珠、蘇 煒熹、賴政忠、賴煒華、傅正雄、陳俊秀、彭紹文、黃永財、蘇 健興、黃進成(下合稱林敏榮等12人)、翁瑞臨、陳文財、陳允 文、李世光為被告,聲明請求㈠確認甲抵押權不存在,抵押權人 蘆竹農會應就甲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確認蘆竹農會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82年度促字第2755號支付命令所換發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91執地5281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李 世光繼承李春雄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請求權不 存在;㈡確認乙抵押權不存在,翁瑞臨應就該抵押權辦理繼承登 記後,與林敏榮等12人就乙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㈢確 認丙抵押權不存在,陳文財應就丙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 ;㈣確認丁抵押權不存在,郭春銀應就丁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 銷登記;㈤確認戊抵押權不存在,陳允文應就戊抵押權設定登記 辦理塗銷登記,確認苗栗地院87年度票字第130號本票裁定所換 發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李世光繼承李春雄財產之請求權不存在 。案經第一審為抗告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抗告人提起上訴,經原 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 上訴,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將關於駁回上訴人 上開㈠、㈣之上訴廢棄,發回原法院;抗告人其他上訴駁回。抗告 人於原法院更一審審理程序,仍將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之㈡、㈢ 、㈤(如原裁定附件所示)列為上訴聲明,原法院因以該部分上 訴並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執 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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