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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給付扶養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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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李光斌等與相對人李正豐間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279號),扶助相對人李正豐,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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