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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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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文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 簡聲字第3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4號裁 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出臺北市○○ 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 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 籌措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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