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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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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益如 代 理 人 吳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正芬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 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 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 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7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 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 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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