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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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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杜東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 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 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 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 度台聲字第216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 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謂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規定應予廢棄,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 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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