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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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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 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 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毋庸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3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年12 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 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 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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