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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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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 原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 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4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 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提 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 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 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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