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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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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 制執行事件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 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所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係駁回 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此外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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