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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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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 聲字第10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 ,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 前對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31號(下稱第431號)確定裁定主張 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係以: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 第17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審判長張靜女 法官,為該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受命 法官,於該事件對訴外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仁公司)法 定代理人林志郎開庭態度極不友善,且為不利世仁公司之判決, 林志郎即伊法定代理人林益如之父;另本案訴訟受命法官葉珊谷 在準備程序尚未確認爭點及伊未就調查證據表示意見之前,即准 相對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不當協助相對人達到摸索證據之目的, 又質疑伊更換委任律師,漠視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已非單純訴訟 指揮不當,而係存有以現有證據為伊敗訴之預設立場,侵害伊受 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足認該2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伊已於聲請迴避狀提出長達40多頁內容之說明,第431號確定裁 定維持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再審理由,經本院認無再審理由,以本 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 ,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更行 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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