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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10 3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周志一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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