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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回復原狀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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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瑞發間請求回復原狀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 第530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 言。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提起抗 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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