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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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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 聲字第52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 2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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