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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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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屈萬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等間請求回復 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 字第10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 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52號駁回其聲請 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 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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