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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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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蘇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靜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家 上字第10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律師黃建閔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3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 0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黃建閔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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