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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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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黃羿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子宜即張瓊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 ,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 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 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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