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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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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國棟間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5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請求回復原狀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無 資力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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