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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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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112年度聲國字第21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 即無實益。本件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對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聲請強制執行(案列112 年度司執字第149332號),經該院司法事務官以其聲請不合 法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臺北地院以11 2年度執事聲字第364號裁定(下稱364號裁定)駁回其異議, 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亦經原法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 度國抗字第4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定可稽。聲請人對 364號裁定所提抗告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之實益,是聲請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 院以112年度聲國字第21號裁定予以駁回後,再對之提起抗 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自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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