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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清償借款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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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黃彩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萬盛等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84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 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84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 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 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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