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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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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黃煜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動產所 有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且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 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 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 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 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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