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抗字第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 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 字第951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1月9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 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 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 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