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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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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裁定(11 1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65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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