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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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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 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台聲字第144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 2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 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 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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