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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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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2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5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 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 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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