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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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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蘇添崑 上列聲請人因與魏啟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 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 民國112年4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 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12年5月12日止 ,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2年12月15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 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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