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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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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益財 訴訟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萊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即本院109年 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事件各新臺幣叁萬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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