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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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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皇聖宮等與被上訴人林景間請求確認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選任為皇聖宮之特別代理 人,並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中續 行特別代理人職務,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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