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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拆遷補償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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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即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水清等間請求拆遷補償費事件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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