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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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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 澤炎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慧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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