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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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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黃怡文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佩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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