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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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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麒彰與被上訴人吳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扶助被上訴人吳沛穎,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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