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國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6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