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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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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甫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 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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